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5执145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2982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粤兴六道06号中科纳能大厦A2层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3DJ1L。
法定代表人:孙泽。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4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61817.1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