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玉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玉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6民初285号 原告:大庆市玉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 原告大庆市玉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大庆市玉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玉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玉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大庆市玉龙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 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