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显科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显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层。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显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社区松白路1008号艺晶公司15栋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陈旺松,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491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根据案涉合同内容,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案涉《荣成至乌海高速公路徐水至涞源段机电工程项目情报板供货及安装调试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合法有效。甲方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层,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魏 明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