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保1454号
申请人:深圳市显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社区松白路1008号艺晶公司15栋一楼-1。
法定代表人:陈旺松。
被申请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层。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
申请人深圳市显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显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86246.4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686246.40元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显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86246.4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