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异16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显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社区松白路**艺晶公司****-1。
法定代表人:陈旺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电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iv>
法定代表人:曾志心,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iv>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曙光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显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科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电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显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显科公司称,申请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将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曙光公司”)、上海曙光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曙光公司”)追加为(2020)川0116执218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显科公司与中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流法院已于2020年2月4日作出(2019)川0116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的执行案号为双流法院(2020)川0116执2186号。中电公司的股东为成都曙光公司、上海曙光公司,分别认缴出资额为4,800万元、1,200万元,成都曙光公司实缴出资1,200万元、上海曙光公司未实缴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追加上述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显科公司与中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2019)川0116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显科公司支付货款722,749.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以本金77,379.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此款之日止;已本金558,245.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此款之日止;已本金87,124.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此款之日止);二、驳回深圳市显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的执行案号为本院(2020)川0116执2186号。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中电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中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成都曙光公司、上海曙光公司系该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为4,800万元、1,2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成都曙光公司实际出资额为1,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本院(2019)川0116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中电公司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公司章程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在执行(2020)川0116执2186号一案中,查明中电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中电公司股东成都曙光公司、上海曙光公司出资期限虽然还未届满,但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祝应宇的债权,公司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中电公司并未申请破产,公司股东在本案中不再享有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涉案股东的认缴期限应视为提前到期,上海曙光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已实缴出资、成都曙光公司在认缴期限视为提前届满情况下未足额实缴出资。综上,本院对显科公司追加中电公司股东成都曙光公司、上海曙光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曙光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川0116执2186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周华斌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沈红杏
书 记 员 苏翠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