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晟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3089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宜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梨园店村二区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8N3R4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8220675U。
法定代表人:孙久存。
被告:北京龙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构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达二街2号1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8574K。
法定代表人:张亚明。
被告:北京晟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06390865P。
法定代表人:林姗姗。
原告***、北京宜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龙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晟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宜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宜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宜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陶小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丹丹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