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龙云建筑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3民初743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范县,住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龙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顺木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亚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海军,男,1970年7月4日出生,北京龙云建筑工程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龙云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龙云建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磊,被告***,被告龙云建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6日9时45分,在北京市顺义区天北路京承高速出口路南侧,被告***驾驶车号为×××轻型普通货车与第三人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曾就部分损失诉至法院。现原告进行了二次手术并产生如下损失:医疗费20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480元,误工费6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龙云建筑公司辩称:医疗费认可,其他均不认可。
被告***辩称:同单位龙云建筑公司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所述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属实。受伤后,***曾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右肱骨上段粉碎骨折、右肱骨头粉碎骨折、右侧胸大肌断裂、左手多发开放伤口、左拇长伸肌腱断裂、右肩胛骨骨折,行右肱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等手术治疗。2014年9月21日,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赔偿指数为×××。
2016年10月14日至10月20日,***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6天,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并载明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为此支付医疗费20870.73元。
***主张住院期间由妻子护理,妻子无固定工作,酌情按照80元/天主张护理费480元。
***主张因二次手术误工一个月产生误工费6000元,称工资月收入为6000元,2014年12月31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固定工作。
***曾就其部分损失诉至本院,该案案号为(2014)顺民初字第14342号。该案认定龙云建筑公司作为***的用人单位应对***执行工作期间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5年3月2日,本院作出如下判决:一、龙云建筑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十九万二千五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在案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理合法,本院均予以支持。***请求误工费,但未提交二次手术前工作及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据,其按照2014年之前收入情况主张误工费缺乏依据,本院考虑到原告伤情、年龄参照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酌情支持误工费。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核确认原告***合理损失的具体项目及数额如下:医疗费20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480元,误工费1890元。对于***上述合理损失,由被告龙云建筑公司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龙云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二万三千五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七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龙云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