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1民初1734号
原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4.52元,减半收取4,362.26元,由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62.26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