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初222号
原告:黑龙江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南湖景苑居住小区1号楼3#。
法定代表人:梁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平,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超,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北部湾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敖丙千,该市市长。
原告黑龙江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万源公司诉称:2015年11月份,安达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代表安达市人民政府以应急工程需要垫资为由与万源公司协商先施工后招标(该工程于2016年2月16日开标)建设施工黑鱼泡至王花泡泄水渠。条件是2016年、2017年底前由政府各付款30%、2018年底前由政府付款40%。按照双方约定,万源公司于2015年12月份开工,2016年10月份全部完工,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完工后,由于安达市人民政府的原因,至2018年安达市人民政府才完成签字义务。2018年4月份,万源公司把报审资料全部交给安达市人民政府,但至今无结果。安达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致使万源公司无法支付人工费、机械费等,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运转。特别是万源公司无法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等规定缴纳税款,因此需向税务部门缴纳滞纳金。故诉至法院,要求安达市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57,003,260元(以评估数额为准)、逾期付款利息、赔偿万源公司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的滞纳金925,573.34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万源公司主张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黑龙江省地界内,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黑龙江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469,178.29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铁峰
审判员 杨社娟
审判员 赵 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邢智超
书记员李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