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达市羊草镇青龙山村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281民初3207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张树新,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峰,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安达市羊草镇青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羊草镇青龙山村毛家围子屯。
负责人:张波,职务书记。
被告:黑龙江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40号信息产业孵化器4号楼B座914、915室。
法定代表人:梁雪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晟涛,系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树新与被告安达市羊草镇青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龙山村委会”)、黑龙江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水利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峰、被告青龙山村委会的负责人张波、万源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树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青龙山村委会、万源水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救护车转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420,089.62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29日,安达市羊草镇青龙山村村民李凤琴(已死亡)自村委会离开经过村委会大门时,村委会大门突然倒塌,将李凤琴砸倒。事故发生后,李凤琴经安达市人民医院转院至大庆市油田总医院,后转院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并进行高位截瘫手术。术后李凤琴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但情况一直不见好转,失去了抢救价值,2019年9月5日李凤琴不治身亡。因青龙山村委会、万源水利公司对松动的大门均未进行修缮,导致李凤琴被砸到后死亡,青龙山村委会、万源水利公司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青龙山村委会辩称:1.我们的大门非常稳固,不存在年久失修;2.万源水利公司的车把村委会西侧大门撞的比较严重,并且在撞完之后万源水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青龙山村委会,万源水利公司当时没有做出安全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大门倒塌导致受害人死亡,我认为我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万源水利公司辩称:在本起案件中,通过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以及当时现场监控录像,我方认为对于鉴定报告中关于受害人死亡的原因系大门倒塌造成的,并不持有异议,但这份报告中,鉴定结果参与度为90%,因此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总赔偿数额的90%来分配责任。对于我单位施工人员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剐蹭了村委会的大门,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受害人当时推搡大门也将近10秒左右时间,并且该大门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村委会并没有进行及时的修缮,虽然鉴定结果是受害人的死亡与大门的倒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大门的倒塌和我公司行使车辆的剐蹭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该案件中存在多因一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受害人的死亡与我单位车辆的剐蹭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方不同意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9日17时许,安达市羊草镇青龙山村村民李凤琴(已死亡)自村委会离开经过村委会大门时大门倒塌将其砸伤,后经120急救车将其送至安达市人民医院,在安达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天后转院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3天,并进行了高位截肢手术,术后李凤琴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2019年9月4日,李凤琴转院至安达市中医院,住院1天,于2019年9月5日死亡。2019年10月12日,经安达市公安局羊草派出所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凤琴的死亡原因及李凤琴的死亡是否与村委会铁大门及门垛倒塌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作出哈工大医司鉴[2019]病鉴字321号鉴定,鉴定意见认为:1.被鉴定人李凤琴系因左小腿开放伤、左小腿软组织坏死溃烂、左胫腓骨开放骨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导致感染性休克、浓毒血症,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被鉴定人李凤琴的死亡与村委会铁大门及门垛倒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约为90%。
另查明,2019年8月29日15时许,万源水利公司的施工车辆在进入青龙山村委会院内时剐蹭到村委会的大门,造成大门及门垛发生晃动,万源水利公司未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亦未通知青龙山村委会。
再查明,李凤琴出生日期为1957年12月23日,系农村户口,丈夫***,长子***、次子张树新均已成年,父母均已去世。李凤琴住院期间由其丈夫***、长子***护理,二人均无固定收入。
上述事实有李凤琴户口薄、住院病历、死亡证明、安达市公安局羊草派出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哈工大医司鉴[2019]病鉴字321号鉴定意见书、青龙山村委会提供的监控录像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多因一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需要考察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在损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万源水利公司在其施工车辆与村委会大门及门垛发生碰撞并造成门垛晃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有效的采取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识,亦未及时通知村委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青龙山村委会作为大门的管理者疏于管理,未对大门做好日常维护,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李凤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发时有他人提醒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万源水利公司承担此次事故60%的赔偿责任,青龙山村委会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凤琴自担10%的责任。关于各项费用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55,661.18元。以票据为准,其中大庆油田总医院检查费300.00元票据、黑龙江省大众平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赐店销售信誉卡10.50元票据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挂号凭证12.00元票据不是正规发票,且未加盖公司印章,本院不予采信。2.护理费987.78元(60,090.00元÷365日×6日×1人)。参照2018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090.00元标准计算,护理期间6日。3.伙食补助费600.00元(100元/日×6日)。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营养费300.00元(50元/日×6日)。因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参照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本院酌定。5.死亡赔偿金262,276.00元(13,804.00元/年×19年)。参照2018年黑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04.00元计算,因李风琴死亡时为61周岁,故按19年赔付。6.交通费1,950.50元。对李风琴转院乘坐急救车的费用予以支持,***自驾自北京返回安达的费用2,429.5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7.丧葬费30,390.00元。参照2018年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780.00元,计算6个月。8.精神抚慰金40,000.00元。参照各方过错程度、责任划分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予以酌定。对***、***陪护期间住宾馆的费用386.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合计392,165.46元,结合哈工大医司鉴[2019]病鉴字321号鉴定意见书第二项,本院认定最终费用为352,948.91元(392,165.46元×90%)。综上所述,万源水利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为211,769.35元(352,948.91元×60%),青龙山村委会应承担的费用为105,884.67元(352,948.91元×30%)。对于青龙山村委会支付的李凤琴尸检鉴定费,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张树新部分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达市羊草镇青龙山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张树新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5,884.67元;
二、黑龙江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张树新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1,769.35元。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三、驳回***、***、张树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1.00元,安达市羊草镇青龙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58.00元,黑龙江万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6.00元,***、***、张树新负担9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