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2民初1829号之一
原告:徐淑波,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被告:大庆市肇源县房产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南苑小区南1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徐淑波与大庆市肇源县房产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