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91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风路6-1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C1、C2、C3座921、923、927、935室。
被执行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环西路。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9)黑069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行。
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6月12日依法将***、大庆市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4月11日依法将***、大庆市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牛昊祺
审判员 贾李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