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民抗26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一审被告:大庆市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萨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大庆市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1]2300000006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洋
审 判 员 冯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百
书 记 员 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