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财保88号
申请人:高***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琉璃寺镇东街车站北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超越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高***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高唐县经济开发区,11#楼商4、商5、商8、商23,共计7套房产,保全金额为355万元。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共计7套房产(保全金额35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