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马立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4执3046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关于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1.(2017)黑06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履行的债务546234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黑06执9号案件执行款中的800000元予以轮候冻结。2019年4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2017)黑06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已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忠江
审判员苏群英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耿济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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