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献丽(***配偶),住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一审第三人: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写字楼****室。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公司)、***,一审第三人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民终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2016)黑民再232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基于《抹账协议》起诉恒新公司主张215万元的诉权,而本案430万元是作为已付工程款审查,案件争议焦点及证据规则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原审法院认定证据违背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2016)黑民再232号民事判决依据180万元转账支票存根这一虚假证据作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应驳回***的起诉。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恒新公司、***承担。
本院审查中,***认可其已就另案诉讼生效的(2016)黑民再232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已经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在另案中起诉恒新公司主张215万元工程款,主要依据是其与恒新公司、和雅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签订的《抹账协议》,请求恒新公司给付《抹账协议》确定的工程款430万元的一半,即215万元。***在该案中将215万元工程款作为独立诉请,该案业已经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再232号民事判决已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中对于215万元工程款已经行使了诉讼的权利。本案中,***主张430万元作为恒新公司未付工程款要求继续履行,请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给付430万元的一半即215万元。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认定***在本案中对215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与前诉另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的情形,构成重复诉讼,该认定并无不当。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本案中对于215万元工程款的起诉亦无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兴成鹏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