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恢247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民再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欠款546,23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和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档案、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进行调查,并采取了如下措施:1.对被执行人名下NA307706房产予以轮候查封;2.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民再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鉴于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鹏
审判员  宋晓红
审判员  郭 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