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5752号
原告:北京高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一区1号楼6层50-5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冬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2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高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控公司)与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高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冬冬、京东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48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85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21年6月1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3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京东科技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和2021年3月23日通过系统邮箱的方式向高控公司发采购单,共计采购直线推杆113根,规格型号为HD245B100-0050LXX-M015,采购总价款为485000元。高控公司已全部交付采购货物,多次向京东科技公司催要货款,京东科技公司不予支付。
京东科技公司辩称,一、高控公司并未提交合同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关系的合意。高控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仅有一个截图,该截图看不出来双方形成了买卖合意,看不出来采购的流程,看不出来买卖合同关系。该截图上也没有双方的签章或者**,也没有电子签章,其法律效力非常有限。仅能说明双方就一些采购事项的沟通内容,不能证明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二、按照高控公司提交的证据,双方并未达成本案诉争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形成买卖合意,买卖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在高控公司证据截图的“备注”一栏,明确标注了“运送备货,具体到货时间及地址待通知”。买卖合同最为重要的商品、价格、交付时间地点、质量验收等要素中,高控公司提交的证据缺少核心要件,无法证明合同成立。三、高控公司凭借系统截图来起诉京东科技公司,京东科技公司并未与高控公司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高控公司所提交的系统截图中所涉及的系统仅是为了双方下单方便,便于与供应商沟通,也便于我方内部管理,是为了实现电子化管理而设计的。其效力不能取代双方签章的采购合同。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双方所指的采购单,是指正式的、具有双方**的采购合同。根据我方在内部合同系统查询的高控历史合同,之前的订单都有相应的合同支持。双方分别在2019年6月28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29日签署过合同。高控公司对双方的交易流程是知晓的。本次没有签署正式合同,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达成。四、双方在沟通过程中,明确表示本案仅为备料,并非正式采购。其一京东科技公司在与高控公司沟通时,一直强调这是备料,2021年5月7日沟通时,京东科技公司问到“咱有没有未支付给贵司的款项”,***说到“没有,到货了的都付过了”。京东科技公司继续问道“还有下单了没发货的吗?”***说到“还有两批”。京东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到“备料未签合同的不算在本次整理中”。并当即指出,***所言的“还有两批”是备料订单。再后续,我公司工作人员说到“未交货的待通知”。此时的沟通,已经明确显示出正式签合同与未签合同的备料订单的区别。在6月15日17:17的沟通中,京东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指出“近期我司应该没有项目通知贵司发货”,“现在公司内部调整,未通知发货,是不发货的”。更说明了在双方的交易流程中,达成买卖合意的正式采购行为需要以“通知发货”为准。五、按照京东科技公司的采购流程,正常采购流程需要有双方正式**的采购合同,要签合同**版的采购单次合同。在2021年6月21日的14:10的沟通中,也在提醒高控公司“等通知”,可见,本案诉争的货物没有走完完整的采购流程,双方没有形成采购的合意。综上所述,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由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高控公司知道京东科技公司的送货地址,自行把货送到了京东科技公司仓库,京东科技公司没有进行验收、也没有出具验收单。这样的送货行为是不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不是京东科技公司的购买意思表示,无法验货、无法付款。
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9日,京东科技公司***向高控公司人员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京东科技-供应商协同系统账户激活通知,载明:尊敬的供应商合作伙伴,您好!为升级合作关系,提高合作效率,京东科技建立了供应商协同系统,后续将在此系统中实现采购订单全流程线上化,即一期将实现系统订单下达、订单确认及同步送货信息等功能。稍后二期将实现付款同步的进度。请贵司协同完成系统初始化工作:第一步......。后续订单将通过此系统发送,我司下达订单后,您会收到邮件通知,您可以根据邮件内指引登录此系统,对订单进行查询和确认,提交送货单,我们会依此进行验收和付款等后续流程。请贵司及时注册激活,......。
2021年3月10日,京东科技公司向高控公司***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新采购订单提醒,载明:我司(京东科技)向贵司发送了新的采购订单,请贵司登入系统进行查询和确认,并请帮忙及时安排生产与交付,非常感谢!高控公司进入系统下载订单,显示物料编码CH0071,物料名称直线推杆,规格型号HD24B100-0050LXX-M015,单位个,数量50,交货日期2021年4月15日10:17:37,单价3805.309735,金额190265.49,价税合计215000.00,备注运送备料。创建人***,审核人***。
2021年3月23日,京东科技公司向高控公司***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新采购订单提醒,载明:我司(京东科技)向贵司发送了新的采购订单,请贵司登入系统进行查询和确认,并请帮忙及时安排生产与交付,非常感谢!高控公司进入系统下载订单,显示物料编码CH0071,物料名称直线推杆,规格型号HD24B100-0050LXX-M015,单位个,数量33,交货日期2021年4月15日15:26:21,单价3805.309735,金额125575.22,价税合计141900.00,备注运送备货,具体到货时间及地址待通知;物料编码CH0071,物料名称直线推杆,规格型号HD24B100-0050LXX-M015,单位个,数量30,交货日期2021年5月15日15:27:49,单价3805.309735,金额114159.29,价税合计129000.00,备注运送备货,具体到货时间及地址待通知。创建人***,审核人***。
2021年3月11日,***在“电动杆thom-高控-仅供”微信群中发送“我进入咱们金蝶系统里后,看到了两个未执行的合同,其中一个是最新的50根,还有一个是1月4号的合同,但是这个合同我们并没有下单去执行,是刚看到的订单”,***回复“稍等,岩哥打电话给你,王总”,***随后发送“@A***王总,咱新订单,能在4月初到货吗”,***回复“那到不了””20天的货期太难了””我只能是尽量催,看看能提前到什么时候”,***回复“差不多4月1第一周左右”。
2021年4月21日,高控公司通过跨越速运将113根直线推杆发送给京东科技公司。京东科技公司称其并未通知高控公司发货,因与高控公司有合作,其知晓京东科技公司收货地址,自行发送的货物。目前货物在京东科技公司库房内。
2021年5月6日,京东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微信群内发送“......为加强双方应收及应付账款的管理,请公司查一下有没有缺少合同或订单的项目,应收款未开发票或者应收款我司未付款的项目”“王总核对OK没,咱有没有未支付给贵司的款项”,***回复“没有,到货了的都付过了”,对方发送“好的”“还有下单了没发货的吗”,***回复“还有两批”,对方回复“什么项目的,订单号您给我下”“备料未签合同的不算在本次整理中”后***发送上述一份订单信息,对方回复“备料订单,王总”“以已经签订合同的信息为准,后续事项相关采购领导会跟您跟进沟通”,***回复“这个算是备料的是吧”,对方回复“对,以签订合同的为准,我们都支付的对吧”,***回复“还有一个63根推杆的备料”“是的”,对方回复“就是以合同为准,给你备注备料的订单,会有备注”,***回复“那这种备料的订单,到货后付款上没有区别吧”“与正式的合同付款流程和时间是一样的吧”,***回复“已经交货的是否还欠款”“未交货的待通知”,***回复“已交货的没有欠款了”“好的”。
2021年6月15日,***发送“这个”,京东科技公司人员发送图片,并称“近期我司应该没有项目通知贵司发货?王经理您好,您看下信息”,***回复“因为我们货到了就直接发了,咱们现在项目不着急提货吗”,对方回复“哪个订单呢,目前公司内部调整,未通知发货,是不发货的”。
2021年6月18日,京东科技公司人员发送“您好,看您私信发了语音,请在群里沟通各方工作人员都会配合您”,***发送“发票联系人写谁,之前的联系人离职了”,对方发送“采购经理沟通好采购事宜”,***回复“*****吗”,对方回复“应该是**负责,请沟通好备货订单如何处理的相关事宜”。
2021年6月21,京东科技公司人员发送图片并注明“王经理,发票不要开,等通知,可能换主体”,***回复“已经开过去了”,对方回复“付不了了,原来的主体,之前跟您沟通过,需要重新签合同您联系并商量清楚了吗”,***回复“重新签合同?什么商量清楚了,没人与我商量”,对方回复“您联系下,我们会配合您的”,***回复“只沟通了订货数量及订单的情况,**没有提及需要变更主体,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事”,对方回复“那可以开始联系清楚了”。
高控公司提交2021年6月17日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金额共计485900元,货物名称均为齿轮*直线推杆,购买方为京东海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京东科技公司称,开具发票是高控公司的单方行为,发票也未标注合同号,也没有一并提交验收签字的资料,一般都是拒收或退回。高控公司认可发票在2021年6月30日左右被退回,原因系京东科技公司项目中断,系统里没有点击验收,发票就给退回来。
高控公司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于2021年7月22日向***发送上述两个订单的图片。后,***再次发送信息“还是问一下那113根推杆进展的情况”“上次和******电话,我心里有点没底,她上次还让我把这两个合同的113根推杆从你们库房那边拉回来,如果真拉回来,我损失就更大了,再说我们库房也没有那么大的空间装这些货,所以还请您再帮忙推进一下”,对方回复“最近我们确实变动太快,之前的节奏都被打乱了,现在处理方式也没有确认下来,我也建议你们先拉回去”。京东科技公司称,***在2021年7月离职。
另,高控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3500元。
本院认为,京东科技公司通过双方认可的系统向高控公司发送订单,订单中对买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时间均有明确约定,且后续京东科技公司向高控公司进行催货,高控公司也表示尽量催,并且高控公司实际向京东科技公司发货。综合双方交易过程,京东科技公司向高控公司发送订单的行为应视为要约,高控公司接受订单并为此备货及发货,明确做出了承诺。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京东科技公司收到了货物后,理应及时支付货款。虽然京东公司抗辩称订单备注中已明确具体送货时间及地址待通知,其并未通知发货,但是订单中明确了交货日期,高控公司负有按照约定交货日期交货的义务,本院认为备注的内容系为了保证订单的交货时间而标注,并不能解释为交货时间不确定等待通知的意思,否则会与交货日期的标注相冲突,况且在订单之后,京东科技公司有过催货行为,高控公司在发货时大部分货物已经超过订单约定的交货日期,其为了完成交货义务直接向京东科技公司交货,并无不妥,京东科技公司虽然在微信群告知过未通知发货的不发货,但是均是在订单约定的交货日期及实际交货后,不能产生变更合同约定的后果。因此,京东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故对高控公司要求京东科技公司支付货款48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本院认为,京东科技公司收货后应及时付款,高控公司主张自2021年6月19日计算资金占用费,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高控公司要求京东科技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高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8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高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88元,由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