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561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G9F39B,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2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90769465E,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东路与清水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与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