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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561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G9F39B,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2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90769465E,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东路与清水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与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