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州执字第3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职业个体。
被执行人邹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生大庆市高薪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懂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民、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部分和解协议,暂时不需要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