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管雪与被告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22民初3906号
原告:管雪,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
委托代理人:魏洪亮,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开发区滨洲村东一牧区。
法定代表人:毕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肇源县通江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雪与被告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送达开庭传票未果,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联系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应予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