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21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生,汉族,职业个体。
被执行人***,男,1961年生,汉族,职业个体。
被执行人邹民,男,1979年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执行***与***、邹民、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后又申请撤回。
本院认为,异议人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李春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