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有,男,195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华大道桥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西直路东华集团西侧、湖滨花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费广军,该公司经理。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民初2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8月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民初25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自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 博
审判员 尹燕彪
审判员 王金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