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2民初62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河北绿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经济开发区第三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与河北绿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 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