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终2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北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州县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丰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神肇州县,
上诉人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州县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74元,减半收取17587元,由上诉人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余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