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934号
原告:高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58050554C),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170号(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高良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龙,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71853979),住所地:海门市王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高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忆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