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洋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737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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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84民初1737号
原告: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王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南,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原告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8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于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价值95465.56元的低压农网维修结余物资(见清单),返还价值133978.8元的低压农网维修项目废旧物资(见清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初,原告承接海门市低压农网维修项目后,经人介绍将部分项目交由被告定作施工,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提供施工原材料,被告施工后将废旧物资及结余材料退至原告指定地点。合同履行中,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施工原材料,被告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存在旧电线杆未拔、部分台片未施工现象,且未返还低压农网维修结余物资、低压农网维修项目废旧物资。2019年春节,原告为解决案涉工程款问题,于2019年1月25日致函被告,告知经结算被告承接部分的工程款总价为135484元,鉴于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形及相关物资未退还,原告预付工程款80%给被告。被告在原告的发款通知上签字,并口头承诺立即将案涉低压农网相关结余物资及废旧物资返还原告。至今,被告仍未履行返还义务,原告多次联系无果。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与其结算的工程款数额过低,故其扣留原告主张的结余物资及废旧物资。如原告按审计价的80%向其付款,其同意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5日,原告大洋公司(承包人)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门市供电分公司(发包人)签订《2018年南通海门低压维修项目包2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施工地点、承包范围、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有关材料设备供应主要约定如下:“10.1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附件2),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13.2.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合同同时约定了“除劳务分包外,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原告承接该项目后,经人介绍将部分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双方口头约定了相关事宜,未订立书面合同。被告施工结束后,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告出具发款通知,内容为“十二组**:你班组所承接的农网施工工程款总金额135484元(不包含接户线)。……但考虑到春节来临,现公司结合上述等综合原因,公司预付该班组施工工程款总金额的百分之八十,金额为108387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当日,被告签收该通知。为工程款支付,被告要求原告按审计价的80%支付款项,双方产生分歧。为此,被告扣留在其处的低压农网维修结余物资及废旧物资。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8年南通海门低压维修项目包2工程施工合同》、海门低压农网维修项目废旧物资及结余物资清单、发款通知、银行电子回执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门市供电分公司签订《2018年南通海门低压维修项目包2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基于该合同,原告对案涉海门低压农网维修项目废旧物资及结余物资系有权占有,依法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因被告不具备建筑施工作业资质,故其与原告关于案涉工程的有关约定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其作为实际施工人虽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对案涉项目的废旧及结余物资并非有权占有,其自认原告所列清单中除进户线外的其余材料均在其处,故该部分材料应返还原告。关于进户线,原告未举证该部分材料系被告领取并占有,故对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可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移交海门低压农网维修项目废旧物资及结余物资(见附件1、2)。
二、驳回原告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42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 判 员  孙 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海云
书 记 员  陆玉群
附件1:海门低压农网维修项目废旧物资清单
拆旧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需退数量
备注
0.4KV综合配电箱
JP4-100/3W
3
3台
导线
BLV-10及以下
KG
106
导线7.086吨
JKLYJ-50
KG
124
JKLYJ-70
KG
1336
JKLYJ-120
KG
5520
电缆
YJLV-4*50
KG
36
铝电缆0.127吨
YJLV-4*70
KG
73
YJLV-4*120
KG
18
横担
四线(单根)
KG
1346
铁附件4.456吨
四线(双根)
KG
2072
二线(单根)
KG
229
进户担横担
二线
KG
624
四线
KG
185
附件2:海门低压农网维修项目结余物资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移交数量
1
低压电力电缆
低压电力电缆,EFR,铜,300,1芯,ZC,无铠装,普通
36
2
低压电力电缆
低压电力电缆,YJV,铜,150,4芯,ZC,22,普通
62
3
异型并沟线夹
接续金具-异型并沟线夹,JBTL-50-240
40
4
35kV及以下电缆终端
1kV电缆终端,1×300,户内终端,冷缩,铜
8
5
35kV及以下电缆终端
1kV电缆终端,4×150,户外终端,冷缩,铜
10
6
架空绝缘导线
架空绝缘导线,AC1kV,JKLYJ,120
M
4860
7
架空绝缘导线
架空绝缘导线,AC1kV,JKLYJ,185
M
715
8
半圆抱箍
半圆抱箍,—6×60,D200,U型
51
9
耐张线夹
耐张线夹-楔型绝缘,NXJ-120
200
10
平行挂板
联结金具-平行挂板,PS-7
354
11
UT线夹
拉线金具-UT型线夹,NUT-2
177
12
锲型线夹
拉线金具-锲型线夹,NX-2
172
13
拉线棒
拉线棒,φ18,2600mm,双耳
75
14
异型并沟线夹
接续金具-异型并沟线夹,JBL-50-240B
296
15
接地线夹
接续金具-接地线夹,JDL-50-240
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