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冠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泉州市冠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执4562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冠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体育街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6536731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503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5243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