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执4562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冠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体育街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6536731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503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5243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