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秦峰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秦峰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茂时育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民初1113号
原告:昆明秦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84838957Q。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刘家营小区**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启志,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茂时育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8830090D。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云津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陈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铭,系公司副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秦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茂时育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昆明秦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茂时育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秦峰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茂时育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秦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茂时育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秦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非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