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恢47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苏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工程****商服高层住宅楼**。
被执行人:***,住大庆市让***珠江路开发小区**。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苏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黑0604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单方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604执恢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耿 济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