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恢47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苏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工程****商服高层住宅楼**。
被执行人:***,住大庆市让***珠江路开发小区**。
本院作出的(2018)黑0604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同南支行卡号为62284815903********的银行卡,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如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需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