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苏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苏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恢47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苏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工程****商服高层住宅楼**。 被执行人:***,住大庆市让***珠江路开发小区**。 本院作出的(2018)黑0604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龙江银行大庆分行洪源支行卡号为040301220********的银行卡,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如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需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