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353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工程处街。 法定代表人:伏海波。 被告: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煤建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