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353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工程处街。
法定代表人:伏海波。
被告: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煤建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