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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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78330

申请执行人***,女,196810月出生,满族,住内蒙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男,1962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新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7068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3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于20173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整,并已交付。剩余案件款120000元于201751日前给付。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于2017321日撤回对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秦世君

陈莉

杜镭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