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2民初214号
原告: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计3,548元,由原告大庆市瑞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钧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