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民初3928号
原告: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城乡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5651927247。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成明,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园林路东四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762720370Q。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48元减半收取6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
审判长  陈晓鹏
审判员  董 凤
审判员  蒋艳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