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甸县花园镇人民政府与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23民初345号之五
原告:林甸县花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甸县花园镇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林树生,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羽,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园林路东四段路南。
被告:黑龙江龙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永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望奎镇政府街**号。
原告林甸县花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的申请,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本院向原告林甸县花园镇人民政府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及保全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甸县花园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石亮
人民陪审员  王其才
人民陪审员  刘 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赵富国
书 记 员  崔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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