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1民初1311号
原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园林路东四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洪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香,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玉,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大庆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镇八厂路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祝庆,系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已依法通知原告在2020年11月23日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并告知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振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