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林甸县花园镇卫星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3民初347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黑龙江省林甸县花园镇卫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花园镇卫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623ME3036421X。
法定代表人:李宝增,该村村长。
被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园林路东四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亚珍,该公司经理。
被告:由晓斌,男,成年,汉族,住绥化市。
被告:周琳琳,女,成年,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林甸县花园镇卫星村村民委员会、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晓斌、周琳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
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立案后,缴纳诉讼费之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林甸县花园镇卫星村村民委员会、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晓斌、周琳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8.00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刘春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