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1927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5651927247
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762720370Q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604民初3441号判决书,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30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0622.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示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冷志强
审 判 员 胡静伟
审 判 员 洪延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 述
书 记 员 赵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