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绥滨县晋珠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22民初253号
原告:绥滨县晋珠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绥滨县绥滨镇。
经营者:胡永海,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现住绥滨县绥滨镇。
被告:***,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住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
被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
法定代表人:贾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男,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
原告绥滨县晋珠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绥滨县晋珠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滨县晋珠建筑材料租赁站对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审 判 长  高庆芳
审 判 员  王月姣
人民陪审员  郑俊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