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园林路东四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贾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城乡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辛崇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厦公司的再审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由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