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民再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园林路东四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城乡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辛崇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庆市大同区。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方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黑06民申7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金厦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证据涉嫌伪造。《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以下简称《供销合同》)需方印章并非金厦公司的印章,且合同中没有申请人单位参与人员签字,该合同涉嫌伪造;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名称“花园乡卫星村棚户区改造工程”与金厦公司备案的工程名称“林甸县花园镇卫星庄园小区”项目不同;方源公司提交的发货单中几个收货人金厦公司均不认识,收货人“***”书写笔体不同,且还有同音不同字的写法。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审法院送达不规范,金厦公司对本案诉讼不知情,对全案证据未能参与质证。3.原判决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等文书时,直接使用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就公告送达,判决书直接公告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属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再审改判。
方源公司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由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