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4执复11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可纯。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处。
代表人:***。职务:经理。
复议申请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不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执3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执3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另,该案是执行审查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按执行审查类案件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执3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