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28民初1085号
原告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何可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路兴龙,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