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28民初8号
原告: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何可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校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威,系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路兴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鹏,系汤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潘玉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许 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