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汤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28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汤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
被执行人: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汤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828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可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曲虹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