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06执异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汤原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镇文化街。
代表人:徐玉成。职务:经理。
案外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何可纯。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案外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案外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追加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张忠福
审判员  李绍辉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