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与**、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828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可纯,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愿提供自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法定程序评估拍卖后执行标的物全部流拍。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现已交付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黑龙江省汤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