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处

***与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1民初8690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化海,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梅,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丰县中阳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魏现海,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月给付养老金2550元或补缴社会保险,或赔付养老金损失补偿。事实与理由:原告1973年进入城关建筑队,后改成丰县建筑安装施工公司第十三工程处,1998年并入丰县建筑安装施工公司,公司资产由原丰县建筑安装施工公司第十三工程处会计胡瑞卿交给被告。由于丰县建筑安装施工公司没有年检,现人财物均交予被告,该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被吊销。原告从工作至今,没有给办理任何养老手续,原告现在已经年迈没有生活保障,至今没有养老保险作为生活来源,原告已经在被告处工作了近46年,目前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被告诸多资产来源于原告工作时的积累,都是原告及其他工程队职工用血汗换来的。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委于2019年11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于1996年办理退休,其再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养老金或补缴社会保险、赔付养老金损失补偿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亮
人民陪审员  秦宪忠
人民陪审员  韩 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车路平